芷江男子李某与与妻子杨某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该小区所属房地产公司并未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时交房,导致李某和杨某拿到钥匙时,离规定的交房日已超过了250余天,后李某与杨某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与杨某支付违约金8000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既然被告某房产公司与原告李某和杨某所签合同是合法有效,那就应该自觉履行合同各项规定,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官提醒:诚信是立人之本,买卖双方都要有契约精神。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撰稿:刘健;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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