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经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签署部长令发布,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规定》明确,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民警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措施,不得作出处分或者免职、降职、辞退等处理。(2018年12月29日《中国网》)
这一《规定》的发布施行,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全社会对广大公安民警的关爱和信任,也是公安部党委激励公安民警勇于作为、尽职担当的重要举措,有效解除了一线民警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的后顾之忧。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赋予公安民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执法职权,就是代表国家法治的正义之剑。但是,社会上有些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民警权威的敬重,当遇到民警行权有损自己私利时,即产生仇警心理,对执法民警谩骂、侮辱、威胁甚至是殴打、持刀持枪袭击。这些挑战民警执法权威的恶劣行为,不仅严重威胁民警的人身安全,侵犯了民警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国家的法治尊严,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而在遇到这种情形时,有些民警担心对造成的损害担责而心有余悸,畏首畏尾,不敢大胆执法维权,因而使不法分子更加嚣张。
国家的法治尊严和民警的执法权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民警的权威就没有国家法治的尊严,有效维护民警的执法权威,方能捍卫国家的法治尊严。《规定》明确,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些规定,就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撑起了“保护伞”。一方面,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法律和爱警敬警的宣传教育,使公众懂得国家法律赋予民警的执法权威神圣不容侵犯,从心里尊敬、爱护民警,积极关注、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对于社会上挑战民警执法权威、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决不能姑息迁就,理直气壮为民警正当执行公务撑腰作主,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决不能让民警流血又流泪。
为防止辱警、袭警行为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还要加强民警政治法律学习、业务培训和实战训练,使他们熟练掌握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法律素质、实战技能和执法水平。在执行公务中,民警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带齐武器装备,并正确把握使用时机,严格按照规范的执法语言、程序和动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警情,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切实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同时,要适应在镜头下执行公务,坚持用执法记录仪录制全过程,注意保留好证据,一旦发生不法侵害案件,才能有效有效打击犯罪,保护自己。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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