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晓羽)电动三轮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以其环保轻便、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案件也频频发生。近日,安次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电动三轮车交通肇事逃逸案。 2017年12月1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忠王龙牌电动三轮车,沿廊坊市安次区杨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5公里200米处时,该车前部与被害人刘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驾车驶离现场,其回到家后经亲属劝说用电话报警并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返回案发现场,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 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无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逃逸后报警,主动返回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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