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攸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新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攸县网岭镇潇湘小院饮用了青岛啤酒。当晚23时5分许,张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106国道网岭监狱路段,遇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从106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起步左转弯,两车避让不及时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8mg/100ml。经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该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庭审直播,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提升法院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来源:攸县人民法院 作者:康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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