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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法院:院长带头审理案件 引领司法公开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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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条网 发表时间:〖 2018/11/16 浏览人数:〖 58566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提高庭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11月15日,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盗窃案,一起由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帅团结担任审判长;另一起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徐红军担任审判长,两起案件均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件同步在中国庭审直播网和新浪网进行直播报道。


案例一
经法院查明,2016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已判决)、伍某省(已判决)、伍某军四人分别驾驶两辆两轮摩托车窜至攸县县城李某经营的防水店,张某、伍某军在店外望风,伍某省负责摸清财物的存放位置,随后被告人陈某以购物的名义进入店内吸引并支开店老板李某,伍某省趁其不备将收银台抽屉内的钱包盗走。本次盗窃共盗得现金2000余元,每人分得400元钱,剩余部分用于其他开支。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帅团结院长开庭前仔细阅读卷宗,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况,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案例二
事情得回到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三次盗窃网岭镇大市场摊位的食品,得手后将其窃取的上述食品卖给新市镇市场的摊主,同年5月20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罗某身体状况不佳,故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院长带头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并全程进行庭审直播,是该院院长带头开展“千场庭审直播暨院庭长开庭月”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以来,院长带头审理案件已达7746件,有效发挥了以上率下、示范引领的作用,推动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办大案、办难案成为新常态。
法官说法:千万不要以为盗窃小数额的商品就不构成盗窃罪,一定要提高自身思想站位,与违法犯罪行为说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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