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少审法官非常惭愧一直以来对儿童权益最大化问题了解甚少理解浅薄,在当前司法机构改革之际重新学习此原则,使我对少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对基层法院少审工作而言,尽管儿童权益最大化是实际工作中的重要考量,但我们几乎从不考虑它从哪儿来,为什么如此重要。 儿童权益最大化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其根源可追溯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的规定。有人会说国际公约离我们太遥远了,然而事实是自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修改,到下我们具体案件的处理,如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合适成年人制度、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民事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追索抚养费案件、变更抚养权等等,都可以从这一理念找到答案。把这样原则性的理念拿来强调,对儿童利益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是因为儿童代表未来,儿童利益本质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尤其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无论他(她)是犯错的儿童还是受害的儿童,双向保护都十分重要,有时候严惩不一定是对受害儿童利益最好的保护,却有可能违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其人格形成产生负面作用,造成标签化、边缘化,将来回归社会更加困难,社会将会为此付出更大的后续代价,而后果将由社会大众最终承担,越来越多未成年人极端案件的出现,令人不寒而栗也引人不断思考。 儿童权益最大化最直接的体现是少年司法,而少年司法在机构改革的大潮中何去何从还是未知,但未来少年司法要立足综合保护的理念将逐步得到更多的认同,儿童权益最大化的体现,也将主要从刑事保护向更全方位的保护拓展,从个体单一的保护向综合保护转变,并逐步建立起独立的与成人法律体系有区别的少年司法体系,这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对儿童权益最大化问题,跳出司法领域放到社会综合考虑的层面进行研究将更加紧要。新乐法院 少年庭 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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