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邵某华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县人民法院院长周井瑞独任审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杰宏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据悉,该案是郴州市首例由法检“两长”同堂办理的涉林犯罪案件,亦是该县“两长”第二次同堂办案。 上午9点整,随着法槌声的敲响,审判员周井瑞宣布开庭,被告人邵某华被带入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李杰宏当庭宣读起诉书,并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并由被告人邵某华一一质证。被告人邵某华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邵某华与同案人邵某成(在逃)先后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在该县集益乡“小姨坑”山场、“大姨坑”山场用电锯从6株楠木树蔸上取了楠木树块并出售。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法院当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邵某华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上缴国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的方案,该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院领导带头办案,亲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协调,集中审判执行一批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案件,通过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实现省委确定的“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的工作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讯员:罗圆 汝城县人民法院 审核人:朱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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