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应当信守约定,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李某夫妻二人于2017年4月4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友家房产中介购买了王某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城小区某房屋,约定出售价格为635000元。双方约定2017年9月15日办理网签合同,后因王某不在芜湖委托其姐姐办理相关手续,但又因公证手续问题导致房屋无法办理过户,需要由王某本人处理。2018年1月2日,王某提出不愿意出售房屋,如李某夫妻要购买需加价250000元。李某夫妻遂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审理中王某也提起反诉,要求与李某夫妻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18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李某夫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王某定金后,被告王某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贷款事宜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双方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在签完此合同后壹佰四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供原告按揭贷款所需要的必要材料,被告在原告贷款审批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预约银行还款,原告在被告实际还款当日付首付款20万元(含定金),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配合原告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时,原告给付购房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导致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因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在委托公证手续能够重新办理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出售诉争房屋,存在违约,原告作为守约方可以选择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且原告在房屋按揭贷款出现政策变化的情况下,愿意一次性现金支付购房款给被告,故原告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管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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