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下午,安徽省首例指定安庆市监察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宜秀区法院正式宣判。案件由宜秀区法院院长光彩担任审判长并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2514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宜秀区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7月10日宜秀区法院提起公诉。宜秀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宜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参与安医一附院、二附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医疗物资设备计划、采购、维修、处置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医疗设备供应商给予的贿赂共计价值1536148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索贿行为,本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案经宜秀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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