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10月12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翻墙入室盗窃案,被告人吕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2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系邯郸市曲周县人,现年43岁,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包庇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实施入室盗窃作案。
2017年12月17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伙同另外3人(在逃)驾驶一辆黑色传祺越野车来到井陉县微水镇一宿舍小区,翻墙进入院内,首先撬开2号楼一家地下室门,盗窃一个保险柜及保险柜内的物品现金2万元、3条黄金项链、2条黄金手链等金银首饰。接着,又撬开第二家地下室门,盗窃2箱五粮液酒。然后,又撬开第三家地下室门,盗窃电磁炉、蚕丝被等物品。经鉴定,3条黄金项链、2只黄金戒指及2个银手镯价值12200元,2箱五粮液酒价值1104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替其向被害人退赔了赃款及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该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赔全部的赃款及赃物价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吕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常言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换来刑罚并处,在此奉劝那些有不劳而获思想的人,尤其那些被判处过刑罚的人,一定要改邪归正,勤劳致富走正路,千万不要侥幸挺而走险。如果伸出贼手,实施了盗窃行为,迟早会被查获,受到法律的惩处。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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