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不履行,在刑事拘留后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郑州市高新区某石材商行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作出(2017)豫0182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市高新区某石材商行工程款3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义务,郑州市高新区某石材商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荥阳市人民法院将王某某传唤到案,王某某承诺分期还款,但之后一直推拖未实际履行。经调取王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后发现,王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在2017年12月21日有一笔30万元的进账记录。该笔款项到账后,王某某多次支取、转账,金额高达20万余元,直至法院将该账户查封,王某某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2月28日,荥阳市人民法院将王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线索、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8年3月6日将王某某传唤到案,王某某迫于压力在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三天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亦出具书面材料,对王某某予以谅解。2018年5月11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有充足资金,其肆意支取使用,但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置若罔闻,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案款,并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单位: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作者:徐文娟 校对:宋 冰 审核: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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