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午9时,陇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现场搬到了陇县温水镇枣林村幸福院,村上群众旁听了整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拉近了老百姓与法官之间的距离。 2018年5月18日,张某驾驶小轿车沿212省道行驶至23KM+150M(坪李路口)处时,与被告驾驶沿坪李路左转驶入212省道的二轮摩托车擦挂后,朝左避让时又与郭某某(系本案原告郭某娟的丈夫)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两级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被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给原告方进行赔偿,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在给被告送达案件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行动不便,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特殊性,本着司法便民,以人为本的原则,法院决定在距离被告家较近的温水镇枣林村幸福院就近开庭审理本案,同时对庭审场地进行人性化布置,被告席放置了一张长沙发,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庭审过程中,法官娴熟掌控庭审节奏,严格规范庭审程序,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适时进行发问,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对当事人不解的法律问题进行释明,村上群众也在旁听席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最大限度的满足了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本案现场说法,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进行了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宣讲,并语重心长的讲解了交通安全知识,受到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陇县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开庭审理案件,一方面可以方便快捷地处理已经发生的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宣传、送法进村镇等形式,为法院审判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通过巡回审判,发挥典型案件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开展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平安陇县贡献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