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王雪阳 为有效打击盗诈,切实维护平桥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7月27日上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5起盗窃诈骗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5 名被告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两年不等的刑罚,并依法判处罚金。 多次酒店内行窃 被告获刑一年零两个月 2016年1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趁信阳好日子酒店前台工作人员熟睡之际,将工作人员苹果6plus手机盗走。2017年12月8日,又以同样手段盗取信阳天浩景城酒店大厅吧台收银抽屉里的2400元现金。2018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信阳市阳光宾馆盗取被害人张某某viviX5手机一部及现金200余元盗走。 平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鉴于其系累犯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还赃物给各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2600元。 路边偷盗摩托车 获刑八个月 2018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殷某某窜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金泰驾校附近,将被害人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880元。案发后已追回被盗的五星钻豹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 平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系累犯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翻墙撬锁偷盗财物 被判两年有期徒刑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窜至平桥区五里镇松冈村、大堰村、顾店村,采取翻墙、撬锁等手段,先后进入马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等人 家中实施盗窃,九次共计盗窃财物19000余元、硬中华香烟2盒、银手镯1个、三星枝江白酒1瓶。 平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杨安保退还赃款发还给各被害人。 临时起意顺手牵羊 被判拘役五个月 2018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在平桥明港镇建设路帝京宾馆附近一小区里看见一出租屋房门未锁,遂进屋将被害人万某的苹果6手机和苹果ipad盗走,后又使用该手机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分别消费88元和40元,并向自己的银行卡转账2500元。 平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违法所得2628元,返还给被害人万某。 偷记密码转走钱财 被告获刑九个月 2017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昌某某借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机打电话,趁其掌握黄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之机,临时起意,分四次将黄某某微信里面的25000元现金转账至自己的微信内盗走。 平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昌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还全部赃款,系初犯、偶犯,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昌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盗窃、诈骗犯罪是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涉及民生,其转化为严重暴力犯罪的潜在危险性不容忽视。针对此类案件,平桥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震慑犯罪。自活动开展以来,平桥法院迅速成立打击盗窃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法,广泛动员部署,形成辖区打击盗窃诈骗犯罪合力。截止目前,已对涉盗窃诈骗犯罪案件35案43人判处刑罚。 下一步,平桥法院将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案件进程,严惩盗窃诈骗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形成打击盗窃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长效机制,全面遏制盗窃诈骗犯罪多发势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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