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5月21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适用轻刑快判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毕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汽车致两车损坏,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2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毕某驾驶本人的“兴邦”牌二轮摩托车,沿井陉县城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富达山庄交叉口,与前方张某驾驶右转弯的冀A牌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毕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20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在此事故中,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张某车辆损失款共计4000元,取得谅解,张某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日前,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毕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自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汽车的行为已基本得到遏制,但酒驾、醉驾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仍然屡见不鲜。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同样犯危险驾驶罪,要负刑事责任。因此,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摩托车驾驶员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切实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上好牌照,遵规守法,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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