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正定县南楼乡某村的宋甲单身无子女,单目失明。 2015年秋,宋甲将自己的承包地租给侄子宋乙耕种,口头约定每年租金2000元。其侄子宋乙耕种两年仅给付了800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给付。无奈,宋甲将宋乙诉至法院。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经正定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宋乙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宋甲3200元,其他互不追究。该院依上述协议依法作出(2017)冀0123民初183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书生效后,宋乙仍不主动履行,宋甲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到庭称在工地上打零工,收入较少、没能力支付。后多次到宋乙家中执行,均未找到其本人。 申请人到庭称,2016年因患脑血栓致半身不遂,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未享受低保,生活困难,要求尽快执行,并到正定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此事。法院、检察院领导得知上述情况后非常重视,并责成专人跟进执行。考虑到申请人宋甲的实际情况,执行局领导及时向“一把手”汇报,研究决定通过垫付执行款的方式进行司法救助,传递司法温暖。 2018年5月4日下午,该院执行局、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一行几人驱车到申请人宋甲居住的村委会,在该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为申请人宋甲送发救助金3000元,以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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