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武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原告黄小某的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均不是本人签名,而是由父亲黄某某代为签名,黄小某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2018年3月1日,父亲黄某某代女儿黄小某向临武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某甲、李某乙赔偿2771.3元。 开庭前,办案法官发现原告并未到庭,只有原告父母现身法庭。经验丰富的法官马上询问原告父亲,起诉状和委托书上的签字是否为原告本人所签,并向其释明了相应的法律后果。父亲黄某某回答称上述文书所签的女儿姓名为自己代签。 临武法院认为,黄小某已年满14周岁,诉状及其委托书应由本人签署,其父书写其名,不能认定是其本人意思表达,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不能由其他人代签,不能签字时要捺印。否则,无法确定起诉的内容是否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刘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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