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远刚满8岁,聪明伶俐,天真可爱,是父母孔某产、康某鸽在众人面前的骄傲。谁也没有意料到,不幸却降临他们身上,打破了这个普通农家的幸福。 某天,孔某远与小伙伴在邻居曲某梦门口下玩耍时,一场噩梦来临,曲某梦家围墙突然倒塌,致孔某远当场死亡。孔某产、康某鸽报警后,在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曲某梦赔偿5000元后,再未履行赔偿协议。孔某产、康某鸽将曲某梦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曲某梦赔偿孔某产、康某鸽夫妻90000余元。曲某梦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维持原判。曲某梦向省高院提起再审,省高院最终做出不予再审的裁定。 随后,曲某梦又以孔某远非系孔某产、康某鸽所生为由,将兴平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孔某产、康某鸽起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兴平市妇幼保健院为孔某产、康某鸽夫颁发的某某号《出生医学证明》无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南云不厌其烦,反复向曲某梦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该《出生医学证明》分别为2009年、2011年颁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诉讼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对曲某梦的起诉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宣判后,曲某梦决定息诉罢访,履行了民事判决应给付孔某产、康某鸽夫妇90000余元赔偿义务。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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