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564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携带工具入室窃,恶习不改三进宫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汤峻崎 发表时间:〖 2018/5/8 浏览人数:〖 49935

两次的牢狱生活,没能使孙某改掉小偷小摸的恶习,反而变本加厉,携带工具拆窗入室盗窃,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疯狂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法律的严惩。2017年12月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孙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系来芜湖的外来务工人员,曾因盗窃犯罪先后两次获刑入狱,出狱后的孙某未能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为归还拖欠他人的债务,孙某又动起行窃获财的念头。2017年7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孙某来到芜湖经开区某工地,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该工地食堂厨房的防盗窗拆卸下来,翻窗进入食堂内被害人张某的卧室,从张某的单肩包内窃取现金5000余元。得手后孙某将之前的犯罪手法如法炮制,于2017年8月的一天夜间再次来到该工地,发现一小卖部窗户未完全锁好,遂用老虎钳撬开窗户,进入小卖部后窃取现金10000余元后逃离现场。数周后,接到被害人报警的公安机关在芜湖市某宾馆内将孙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及其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入户实施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可在网站上免费推广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你对公正的努力关乎法治的方向
第三方质量索赔不能作为拒付货款的当然依据
承租一户竟被起诉负担全厂水电,法院调了!
协议租金约定不明,会议纪要却约定免费...
车辆被盗转偷他人,“补损”老人身陷囹圄
1917:荒诞时代里的迷茫与勇气
同一店铺四行窃,累犯不改三进宫
上一条信息:桑拿中心暗藏色情服务 服务员协助组织卖淫获缓刑 下一条信息:准大学生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 酒局组织者与同席者共 …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
品控技术网 TOP图标库 万企互联 咸阳网站建设 域名转发系统 IP地址查询 万企工具 超越彼岸BEYOND 六佰号 秦川云 IDC主机测评 三秦人才网 陕西锦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