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2类“新日”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经数十年的经营成为家喻户晓的电动车品牌,2009年4月2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2017年2月,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大风电动车专卖店销售“XINRI 新日骄子”牌电动三轮车,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经该局调查,大风电动车专卖店的销售行为属实,并查明该电动车系芜湖县海盛车业有限公司生产。据此,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大风电动车专卖店、芜湖县海盛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新日”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大风电动车专卖店虽然销售的是“XINRI 新日骄子”牌电动三轮车,但该标识突出使用了“新日”文字,故意将后缀“骄子”缩小使用,同时“XINRI”亦为“新日”的汉语拼音,足以让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新日”与“XINRI 新日骄子”存在某种关联,引起混淆,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大风电动车专卖店提供了案涉电动三轮车的合法来源,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芜湖县海盛车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商对此予以认可,故大风电动车专卖店可以免于赔偿,由芜湖县海盛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最终,本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风电动车专卖店、芜湖县海盛车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新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芜湖县海盛车业有限公司赔偿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名称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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