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陈某、赵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4月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河北某公司产生的釜残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许以被告人赵某2000元/吨的处理费用,让赵某拉走处理掉产出的危险废物和盐等物,赵某又许以被告人王某400元/吨左右的处理费用,让王某从该公司厂内拉走处理,王某分别于2017年1月14日(重污染天气一级预警期间)、3月30日、4月2日用3名司机将3车混有盐和釜残的危险废物共40余吨运至井陉县,后联系被告人杜某、刘某以50元/吨的处理费让该二人找地倒掉。2017年3月31日至4月2日王某组织人员将从该公司拉出的物质倾倒在杜某和刘某找的井陉县吴家乡石佛村一废弃矿洞内,杜某和刘某共计得款3200元。
案发后,河北某公司主动配合井陉县对倾倒现场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其中打捞出符合釜残特征的物质共计20.42吨,其余大桶物质共计21.48吨。经井陉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倾倒在该地的物质为氨基硫醚釜残或受氨基硫醚釜残污染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HW11),共计22.5吨,另有无名棕色液体3.38吨也应认定为危险废物,另一部分为氯化钠属一般固体废物,共计14.94吨 。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赵某、王某、杜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刘某自愿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同时,追缴被告人杜某、刘某违法所得各一千六百元。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无论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含有放射性的废物、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否则,非法排放、倾倒,污染环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