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上午,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港市福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六公司)原出纳员罗某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该公司68名员工到场旁听了该案的庭审,零距离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地质队的助理工程师。2005年3月,罗某被调到福六公司工作,担任出纳员,负责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相关票据等工作。期间,罗某利用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之便,多次私开现金支票领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从2015年4月至2017年9月,罗某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投资期货、购买彩票等,至今尚未归还。
2017年10月初,罗某得知公司准备进行账务审计,担心其挪用公款的事情败露,遂侵吞公司152万元进行短线投资,以弥补之前的亏损。10月25日,罗某事先准备两张空白的银行现金支票,盖上其保管的财务专用章,后偷偷进副总经理陈某的办公室,擅自使用陈某保管的刘某(原福六公司总经理)的印章和原总会计师潘某的印章在现金支票上盖章,当天到银行以领取劳务费的名义领取了72万元,后将其中的47万元放在其母亲家里。次日,罗某拿另一张现金支票到银行,以领取劳务费的名义领取了80万元,连同之前剩下的25万元一起带到玉林市,后经其亲戚规劝,其携带105万元到玉林市公安局南江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10月27日,被告人罗某的家人将其存放在家里的42万元退回福六公司,其中有5万元下落不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9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以骗取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152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98万元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被控贪污152万元的数额和罪名有异议,认为该152万元中有5万元去向不明,不知道是银行没给够还是自己给弄丢了,所以不应以152万元计算;其对该笔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贪污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将择期进行宣判。
活生生的例子,让在场旁听的员工都深有感触。“这次旁听案件庭审,是一次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给自己的内心深处敲响了警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心存敬畏,筑牢思想防线。”看着昔日的同事因触犯法律坐在被告席上,其中一名员工很是感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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