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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若干问题的分析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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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鱼跃 发表时间:〖 2018/3/7 浏览人数:〖 65768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矛盾对立激烈,这类纠纷若处理不好,很容易导致信访、上访案件的发生,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因此,解决好这类纠纷对农村的稳定乃至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现将相关问题分述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及原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1、转包 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转包收取的转包费一般比较低,个别情况下甚至是“倒贴”,即转包方反而要向受让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转包的期限一般较短,土地经营权转包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不须经发包方同意。
    2、出租 一般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与转包相比,出租更接近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租金更接近市场交易形式的价格,一般高于转包费。从流转期限来看,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与转包一样,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3、互换 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方为方便耕种或各自需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相互转换。互换必须坚持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互换双方当事人都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分别将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到双方当事人名下。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转让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按现行法律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
    5、其他流转形式 主要指土地经营权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的主体限于农户,目的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活动,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主要体现为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合作性质的联合体,不是其他企业组织。此外,还有代耕,实际上是转包的一种,主要特点是期限较短,不必签订书面合同。 上述几种流转方式中,我县以转包、互换为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平等、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通过对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我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调研,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纠纷数量大,递增趋势明显。近年来由于岭南高速公路、青山石灰厂建设的征地、矿山开采的临时征地及国家对农业政策的调整,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巨增。
    二是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流转纠纷最终解决的是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很容易形成民事纠纷及上访事件。如马某诉马某某承包经营权互换一案,双方本是叔侄关系,因双方互换土地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致使权利义务不明,形成了纠纷双方互不相让,民事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双方仍不罢休,目前此案在再审中。再如,某破产清算组诉某镇几户农户侵权纠纷一案,系当初两个村民小组因土地权属不明而引发,当事人不积极应诉,而去通过上访渠道向县、市相关部门上访。如此等等,不再一一列举。
    三是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村镇组织难以调处,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三、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存在的问题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许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没有经过此程序,而是流转方与受流转方私下进行。
    二是流转行为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现象,表现在: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一旦形成纠纷,难以查证约定内容;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如有的合同只是约定甲方将土地给乙方种植或养殖,形成纠纷后,流转方解释为“转包”、“出租”或“代耕”,受流转方则解释为“转让”。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导致农户承包的土地没有清晰的四至边界。 四是土地仲裁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纠纷仲裁作用,几乎没有群众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及向谁仲裁。这使得流转纠纷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法院。 五是管理缺失,绝大多数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近乎失控的状态。
     四、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与建议
    (一)立法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民主议定原则与司法解释中例外的关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重要承包及转让等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如果发包方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而越权发包,或承包方未经民主议定原则转让承包经营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过错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农户的生产周期长、季节性较强,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建议立法机关立法或最高法院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对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无效请求设定一年或两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同时这一建议也有利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与党的十七大以来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的冲突。十七大以来,党的政策明确指出,在保护农民利益、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出《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流转的程序及流转的其他要求,包括流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建议国务院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程序、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这种办法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二)行政建议 一是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是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及时协调解决。 三是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在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中,县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各司其职。 四是大力宣传法律、政策,县司法行政部门、各村、镇应充分重视法制宣传的作用。认真宣传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及合同应当必须载明的法定事项。告诉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批准备案,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同时要注意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其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的 及经常处理土地问题的村干部,要组织专门培训,这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运行,预防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五是解决违法流转行为,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未经收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充分发挥村民的自治作用,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 一是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建立台帐,对本村已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手续不完备的流转行为,指导其完善手续。这样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可谓一举多得。 二是规范今后的流转登记行为,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指导农户进行合法流转,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每一起流转均有帐可查。
    (四)司法建议 一是正确处理改变土地用途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因受流转方改变流转土地用途而导致发包方、流转方或多数群众要求解除合同的纠纷比较常见,对于此类纠纷,应区别对待,如果受流转方在承包期间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可以认定受流转方为重大违约行为,对发包方或流转方的请求应予支持;如果受流转方虽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但仅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了种植结构,不应认定为受流转方违约。 二是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调整,对破坏、干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同时要妥善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总之,处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应着眼于农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农村的和谐与稳定,维护公平和正义,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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