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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制裁恶意虚假诉讼不手软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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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厚 发表时间:〖 2018/3/2 浏览人数:〖 68775

《法制日报》20182273版以《大法官主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为题,报道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从报道题目来看,本以为主题在于突出地位尊崇的大法官亲自办理案件之事。但阅读之后,总觉该报道的题目较之内容,似乎缺了一个亮点:合议庭当庭对洪某某处以8万元罚款,进一步彰显法院严肃处理恶意虚假诉讼的态度和决心。

笔者更在意对恶意虚假诉讼的处理。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近些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持续呈几何级增长。为保障当事人诉权,从顶层到基层,设计了很多方案,想尽了很多办法,案多人少局面的改观并不尽如人意。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个别品行不端、唯利是图,或不择手段、浑水摸鱼之徒,利用受害人文化知识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或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漏洞,或法院审理案件审查采信证据机械、不敢轻易否定书证等,反倒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名、借用诉讼这一合法手段,“名正言顺”的侵犯他人利益,将非法权利、虚假权利合法化。恰如江必新副院长所指出的那样: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对于其危害性,有大法官的话作注脚,自然无需再多言。但紧接其后还有:“应当依法给予制裁。”然而,现实状况是,从法院到媒体,所见所闻,均言恶意诉讼多,虚假诉讼也不少,但受到惩罚的“恶人”却不多。即便诉讼中被发现、察觉,法院往往以驳回起诉、驳回诉请居多,甚至法官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的态度,回避是否恶意虚假的裁量、评判,允许其撤回起诉。从这方面讲,虽然法院本身深受恶意虚假诉讼之害,但又不能不说在制裁恶意虚假诉讼上,法院好像没有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当然,如果说法院有意放纵“恶人”,从法院领导,到一线法官,一定感到有些“伤不起”。个中缘由,比较复杂。江必新大法官在庭审后指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也没有疑难法律问题,之所以投入高额成本,历经多次诉讼,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皆是因为出借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诉讼所致。笔者相信,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皆在出借人恶意诉讼。但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再审才被发现,且是被大法官发现的,我们不能妄加猜测一定有案外原因。但不能否认的是,诸多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恶人”并未受到相应制裁,案外原因是不容否定的因素。仍以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法院要求也好,依法依理也好,都要求法官不要机械办案,不要单纯以借条作为判案的唯一依据。可实际操作中,除非显而易见,即便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作“尚方宝剑”,可让一名法官否定所谓“事实清楚”的借条的法律效力,还是要付出极大勇气的。“明明给我打的有借条,法院却判我输了,法院还讲一点法、还讲一点天理吗?”。理直气壮、言之凿凿。法院、法官为此将面临的风险在此不作详述。举此类例,或许没有代表性,但法院、法官自身对风险防范的心理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等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尽管面临困难多多,还是期待各级法院、每位法官从自身做起,以有力有理有效的姿态和行动作出回应:依法制裁,决不手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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