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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路上,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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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厚 发表时间:〖 2018/2/7 浏览人数:〖 100128

自2015年2月习总书记首次提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后,又多次在多个场所强调“获得感”。周强院长则在2015年6月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改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让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有更多获得感”,此后同样多次在不同场所予以强调。十九大更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上升为改革成效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从院长到法官,再到其他普通工作人员,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管理监督机制的变革中,已经切身感受到司改带来的冲击。然而,正如前述,改革的成效,不限于法院系统自身,更在于“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就法院而言,究竟司改的哪些措施应给予人民群众怎样的“获得感”?从法院在法治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及司法运行程序看,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当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全过程,贯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全过程。
让人民群众在立案之初就充分享有“获得感”。人们把立案登记制改革称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先手棋”。一子落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即扑面而来。多年来困扰人民群众的“三难”之一--“立案难”得以基本解决。2017年5月1日实施两周年时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法院系统立案增幅高达33.92%,当场立案率达95%,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毋庸置疑。当然,配套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诉讼服务人员作风的转变,让“获得感”更为直观、现实。但不能否认的是,受多种因素影响,有些法院对涉及征地拆迁、热点敏感案事件,特别是群体性案事件,对涉及政府部门、辖区大型企业等类型的案件,瞻前顾后、犹豫不定;有些法院系统跟不上改革步伐,停留在已被最高法明确倡导弃之不用的绩效考评模式上,导致个别法院临近年底时为保证结案率推迟立案、不立案;还有些不能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尤其科技的发展步伐,法院软硬件建设均不能到位,网上立案进展缓慢。立案大门的敞开,同样导致泥沙俱下,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时而现,既损害了司法权威,也侵害了他人利益。前述种种,无疑加剧了人民群众的挫败感,而非“获得感”。立案登记制,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让人民群众在法院内部司改效应释放中享有具体的“获得感”。司法体制改革的四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改在法院系统,成效却在于全社会的感受程度。可以说,没有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自说自话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功,甚至是失败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要让人民群众改变传统的把法院等同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的看法,认识到法院是国家独有的审判机关,在法院工作,并不意味着都是法官;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要让群众感受到国家、社会对法官群体特殊的保护与尊重,让他们不再因对裁判结果不满把怨气无故洒向法官;司法责任制改革,要让群众意识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目标的实现,让他们不再因败诉进市、进省、进京上访告状;实现人财物省级统管,则让群众排除对地方干预的心理担忧。除这四项改革举措外,其他核心改革、配套改革举措,无不如是。员额制改革,要让群众感受到,相较以前,法官不再是不少人眼中的“司法民工”,而是逐步迈向“三化”方向的“精英”法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让群众在诉讼中感受到庭审真正得以成为诉讼的中心、证据裁判规则得以全面贯彻、冤家错案得以防范和纠正;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让越来越多的群众以决定者的身份参与到国家权力的运行过程中,亲身体验到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设立新类型巡回法庭,让群众见到“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法院,让群众放下“主客场”的担忧;知识产权法院,让群众感受到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激励;互联网法院,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打官司;执行机制改革,更是要让人民群众真正体验到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快感,乃至激动与兴奋。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公开中享有全方位的“获得感”。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司法原则。从立案、审理,到裁判、执行,进入法院的当事人需要知晓法院及案件审理运行程序。在司法公开程度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法治水平重要标准的时代,在法治治理体系日渐完善的中国,诸多无需走进法院的其他人民群众,因是一个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时刻关注着法院的改革、完善、发展。非公开不足以彰显公平正义。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对于更好地让人民群众从司法公开中享有“获得感”,重要意义不言自明。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无疑会消除那些法治观念陈旧、淡薄,抱残守缺的持有“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饿死不告状,屈死不做贼”等传统且古板的、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违背的人对法院错误的认知与感受,意义重大。通过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让群众“看见”法院为实现公平正义的付出与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群众享有的不仅仅是对司法程序认同与信任的“获得感”,更会增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理解与支持,增强对司法权威的尊崇,增强对建设现代化法治中国信心的“获得感”。
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路径上全程享有“获得感”,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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