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酒驾入刑和公安机关对酒驾的大力整治,“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仍有小部分司机存有侥幸心理,无视酒后开车的严厉处罚和酒驾本身对社会的危害性,饮酒后开车上路,甚至面对交警检查试图“顶包”蒙混过关,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醉酒驾车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8年1月11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送朋友回家,途径芜湖市经开区某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杨某拨打110报警。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张某指使其同事王某谎称是其驾驶的轿车驾驶员,交警随即将王某带至交警部门处理,后张某经朋友劝说赶至交警部门,如实交代了其本人是肇事小轿车的驾驶员,交警将张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依法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与被害人杨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虽让他人顶替其驾驶人身份,但后能及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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