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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侵吞单位财物,合谋侵占终遭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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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峻崎 发表时间:〖 2018/2/1 浏览人数:〖 50101

公司员工利用自身任职仓管部门的便利,伙同对接单位的业务员从工厂内多次偷运财物外出贩卖获财,贪念驱使下的疯狂侵占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7年11月29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张某、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退出在案的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陈某继续退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起任职被害单位某公司车间物料员岗位,主要负责车间外购、外发物料的管理,被告人孙某自2016年起任职某工厂业务岗位,主要负责某公司的业务对接。2017年1月至4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陈某,采取内外勾结方式,先由张某、陈某在领料单上签字,再由陈某找某公司仓管签字或伪造其签字并偷盖某公司财务印章,后由张某根据领料单上的要求安排装货,之后由陈某运出某公司并负责销赃。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先后十余次窃取某公司钢板、钢材,共计价值70余万元。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25万元,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某公司担任车间物料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某采取内外勾结的方式,窃取某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量刑时将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作用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陈某均退出大部分赃款,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害单位被盗的部分财物已追回,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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