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虽然将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多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但仍存在一定缺陷,“通知证人出庭难、证人在庭上说实话难、证人在庭上接受质证就更难”的三难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备,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实施意见所规定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但是,未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怎么样的方式去建议?也未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的范围,更没有规定专门性保护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是对证人、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制裁性条款惩罚力度不够。实施意见只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可能导致其证言和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未规定这种情况下,对证人、鉴定人的追责和制裁问题。操作性不强有可能导致威慑力较弱,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违法成本过低。
三是证人、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操作性不强。实施意见仅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但是未规定具体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方式,是传唤证人到庭还是拘传证人到庭等。在现代立法精神处处彰显对人权的保护的司法大背景下,若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司法人员不能轻易控制证人的人身自由,否则,一旦引起证人人身受伤、自残等情形,司法人员将面临被追责的被动局面和风险。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完善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确保被告人基本人权和案件真相查明。第一,明确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适用条件。第二,明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具体程序规定,使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增设刑事证人出庭告知程序,完善刑事证人出庭通知程序。第三,对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提起、审查、决定,强制到庭的具体强制方式、风险评估、被强制到庭证人的权益保障等等诸多方面应作详细的规定,避免侵犯被强制到庭证人权益。 二是强化和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第一,明确承担证人保护责任的机关。第二,明确规定对证人保护的措施。建立对证人身份保密机制,以最直接、最节约的司法成本保护证人。第三,明确证人保护批准程序。对证人保护的申请提出、对危险的评估、具体负责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意保护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等等均应作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 三是加大对证人、鉴定人未出庭作证的制裁、惩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视情节采取拘留、罚款、判处罚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违法成本,进一步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推进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进程,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得成功。(正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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