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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法院典型案例: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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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端木叶婷 发表时间:〖 2017/12/1 浏览人数:〖 39109

  ——被执行人藏匿涉案车辆,拒不交付执行,但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主动交付车辆并按照判决全部履行到位,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诉曹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判决曹某某返还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豫A8***8货车一辆,并赔偿车辆营运损失3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曹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河南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荥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及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曹某某立即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曹某某谎称车辆并非其扣押,不知车辆去向,并明确表示拒不赔偿车辆营运损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外,本案还有车辆被扣押时司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的记录,有商都频道“有啥说啥”节目对此事进行调解的节目视频资料,能够证明曹某某扣押他人车辆并事后进行藏匿的事实。荥阳市人民法院遂将曹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对曹某某予以刑事拘留。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主动联系亲属交出私自扣押的车辆并赔偿他人营运损失。
  荥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归案后履行了全部义务,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私自扣押他人营运车辆,法院判决交还车辆并赔偿他人损失,其对判决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更谎称不知涉案车辆的去向,具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其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对其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荥阳法院) 校对:郭莹莹 审核: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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