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自扣押他人物品,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自由处分权,导致了他人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不仅被司法拘留,还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近日,李、徐二人为自己的无知和鲁莽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16年4月,李某与包工头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建其自住房屋。八月中旬,王某在建房过程中,将建房的其中一项业务——支现浇顶分包给了崔某。9月中旬,崔某完成约定的工作后准备将其自备的竹胶板、模具及钢管等设备进行拆除撤走时,李某及工人徐某却以和王某之间存在工资纠纷为由,强行扣押了上述物品。经崔某拨打110报警,二人仍然继续扣押,给崔某造成了经济损失,由此引发诉讼。
该案经龙安区法院审理,判决李、徐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崔某被扣押物品,并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李某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李、徐二人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履行,崔某随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李、徐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二人对法律文书置若罔闻,既不报告当前财产,也不履行法定义务,依然我行我素,扣押着崔某的设备及材料。直到他们因为一味的蛮横无理,违法扣押,被依法司法拘留,这才自己认怂,慌忙让家人配合法院将长期扣押的物品如数返还,并支付了赔偿金。
“要知道私自扣押别人物品是违法的,我说啥也不会那么干。工人工资是王某没给人家结清,跟崔某又没关系,我真是鬼迷心窍了,才会和徐某一起干了件这么荒唐的事。现在想想真是后悔,因为自己的无知,失去了几天的自由,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做知法、懂法、守法的人”。(龙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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