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11月22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原告人高某经济损失11110.26元。 2016年11月13日8时许,在井陉县某村大庙附近,被告人高某某以影响通行为由,持铁棍将同村高某建的厕所拆毁,高某闻讯赶到后,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在一起,高某某用铁棍将高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持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由于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经核算,总计为11110.26元)。近日,该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高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常言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当和睦相处,互相帮助。遇到矛盾纠纷时一定要冷静,注意克制自己的情绪,双方坐下来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切莫一时冲动便拿刀弄棍,动手打人。否则,其结果必然两败俱伤,一方受伤,身体受损,一方赔钱又获刑,付出沉重代价。(河北省井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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