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意发现一废旧厂房内存放大量办公器材和设备,两同乡心生贪念,两月内分八次将厂房内的设备、器材运出贩卖获财,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炫迈”的盗窃最终迎来的是法律的严惩。2017年9月1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合伙盗窃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芜湖市某公司因资信不良,经法院判决后由芜湖某银行代管该公司财物。被告人李某出行时无意间发现了该公司厂房废弃已久,且厂房内存放有大量的办公器材、设备等,心生贪念意图窃取器材设备贩卖获财。201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邀约同乡陈某前往该公司厂房,盗得办公椅数陈、办公柜数个,二人骑着陈某的电动车回到住处后平分自用,一周后二人再次前往厂房盗取空调内、外机数台,回到住处后联系买方贩卖获财。尝得甜头后,两名被告人将之前的犯罪手法如法炮制,在之后的两个月内李某或自行前往或与陈某合伙先后前往该公司厂房盗取空调、办公椅、办公柜等办公设备,2017年4月19日,经过数日的蹲守,公安部门在芜湖市某园区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同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经核查,被告人李某参与盗窃价值近三万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价值近一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参与盗窃价值近三万元,数额较大;陈某参与盗窃价值近一万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被追回,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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