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晓羽)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迅速发展,消费过程日益追求快捷与便利的背景下,刷卡、微信支付等便捷支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银行卡被盗刷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而究竟持卡人和银行谁来担责,因个案有所不同。近日,安次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 2015年12月19日,贾某到工商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中少了14992.5元,原告在此之前一直没有取款和任何消费,而且卡也一直在自己手里。经与银行核实,贾某的银行卡在外地先后三次被人盗刷。贾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作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与工商银行形成了合法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贾某向法院提交银行明细清单,证明其银行卡在2015年12月13日、14日、15日发生过三笔转账业务,而在每次发生转账交易时,银行均以发送短信息的形式向贾某发出了通知,原告在收到信息后,既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原告无法证明卡被盗刷时卡由其携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贾某要求银行担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储户要加强防范,平时注意保管个人银行卡和相关信息,一旦发生盗刷情况不要惊慌,要立刻拨打银行24小时客服热线否认交易并申请冻结银行卡,修改账户密码,如果怀疑是伪卡交易,要立刻就近刷卡交易,证明卡在自己身边,并尽快向警方报案,为自己将来索偿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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