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晓羽)生活中有时会遇到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死亡的情况,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成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继承人引发纠纷的诱因。近日,安次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4年3月18日,苏建国将其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1.5亩耕地租赁给牛大壮,二人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租期自2014年4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租金每亩2000元,一次性付清,共计45000元,协议尾部有协议双方的签名和捺印。但苏建国于2015年3月8日因病去世。苏建国的继承人将牛大壮诉至法院,以牛大壮未按协议要求使用耕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终止耕地租赁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建国的继承人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方异议不成立,苏建国生前与牛大壮签订的租地协议书真实有效,不应因苏建国去世而终止合同的履行。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很少会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死亡后该如何处理。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往往就会带来比较麻烦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合同效力问题。一般而言,除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外(如授课、演出等),财产性质的合同不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当然无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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