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荥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在某工程招标过程中被拒,其负责人主动来法院履行了义务。 2013年,李某等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定做安装合。双方约定,每安装完成8000平方,按完成面积劳务费的70%付劳务费,验收完毕后,劳务费付至合格安装面积的95%,剩余5%为质保金,施工结束后一年内付清,结算方式为现金或转账。施工完成后,建筑公司尚欠李某等人劳务款173008元及质量保证金139518元。判决生效后,李某等人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马柯向被执行人建筑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责令其到庭履行义务,但该公司负责人一直拒不履行。承办法官遂将该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月17日,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突然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希望法官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马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仅无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经详细询问得知,原来10月15日该建筑公司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河南省某项目的投标中被拒之门外。看到因失信为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公司负责人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决定到法院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与申请人协商和解。经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法院于是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解除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限制,建筑公司如期参加了招投标活动。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健全信用惩戒的重要举措,存在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将被依法纳入该名单,被纳入该名单后将在乘坐飞机、高铁、办理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荥阳法院) 审核:徐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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