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确保及时有效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龙亭区法院制定《执行工作规范(试行)》,从立案、查控、扣划、终结等方面对执行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对执行工作的质效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一是严把立案环节,确定有效信息。执行案件分为执行实施、执行财产保全、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案件申请人需将案件的有关信息,及时提交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查。同一申请人或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确定由一名承办人办理。审判团队依职权直接交执行团队执行的案件,移送之前应进行集中查控,提供查控结果。
二是列出查控明细,规范查控流程。执行人员接受案件之后,针对被执行人进行“四查”,即查存款、查房产、查公司、查车辆,及时作出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有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罚。法院发出两次传票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采取拘传措施。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的,依法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防止涉案的外国人或者中国公民因其借出境之机逃避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法院可采取边控措施。
三是明确扣划范围,兼顾救济措施。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不动产列入可供执行财产范围,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被执行人在其单位的收入列入可供执行财产范围。对被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对于需要拍卖而做出的评估报告,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复核一次,由法院将异议书转交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做出修正。
四是规定分配顺序,彰显公平正义。优先扣除评估费、拍卖费、拍卖相关税金、诉讼费、执行费,第一顺序为垫付工人工资、工资、工伤赔偿款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第二顺序有优先权的工程款,第三顺序为抵押、质押、留置权优先债权,第四顺序为工人经济补偿金,第五顺序为税款,第六顺序为一般债权,第七顺序为罚款。
五是规范终结执行,做好质量评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应经过调查、查询,在相关材料的佐证下认定。对执行期已超过3个月,依然无财产执行的被执行人,可依当事人申请终结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执行,必须经过两次以上财产查询,并经过5个月以上执行期。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规范载明内容。对执行案件的质量,评查办负责进行常规评查,同时实行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以确保执行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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