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任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不履行,在刑事诉讼期间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杨某申请执行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任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杨某借款十万元及利息。后任某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作出(2015)郑民四终字69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杨某向荥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是被执行人任某明确表示对判决书有意见,不履行。 被执行人任某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申请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批评教育,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按照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人领取款项后,撤回了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准许了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典型意义】 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的权利。这对有效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切实提高执行履行率,维护法律的权威起了积极的作用,也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缓解执行难的问题。校对:郭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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