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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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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保民 发表时间:〖 2017/9/20 浏览人数:〖 241756

【案情】:

被告人张某与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未生育小孩。201473820分许,潘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张某,途经秦都区渭阳西路与滨河路的红绿灯交叉路口时,看见被害人陈某某(男,201342日出生)独自走出马路玩耍,无人看管。张某叫潘某停车后,即下车将陈某某抱上摩托车,潘某搭着张某回到渭阳西路xxx1号(秦都区林业局大院)两人的住处,张某提出收养该小孩并上街买回小孩换洗衣物。经查,陈某某系在秦都区xxx路红绿灯交叉路口附近经营“伟业铝材装修店”的陈某、赵某夫妇的儿子,案发时,独自从店内走出马路玩耍。当日下午15时许,两被告人被抓获,被害人陈某某被解救,并由陈某、赵某夫妇领回。

庭上被告人潘某提出他们抱起小孩时,小孩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是他们的行为使小孩脱离家庭及监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不构成拐骗儿童罪。

【审判】:

秦都法院理审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潘某将独自玩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抱走,使其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拐骗儿童罪。对被告人潘某提出他们抱起小孩时,小孩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是他们的行为使小孩脱离家庭及监护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两被告人在周边有住户的闹市区将独自走出马路玩耍的被害人抱走,并迅速离开现场,又出于收养的目的将被害人带回住处,两人的行为系拐骗儿童的行为,被害人临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两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下车将被害人抱走并提出带回家中收养,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某配合张某的犯罪行为,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潘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案被害人陈某某案发时仅一年三个月,已会走路但尚未学会说话,亦不会呼救,故在两被告人将其抱走时,并未反抗。被告人潘某在庭上提出,他们抱起小孩时,小孩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不是他们的行为使小孩脱离家庭及监护人,认为他们仅是“捡”了一个小孩,并不构成拐骗儿童罪。法院根据案发地点所处的位置,周边环境,两被告人抱起小孩后离开现场的速度,以及两被告人的婚姻状况,抱走小孩的目的,认定两被告人属于使用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及监护人的行为,两被告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流下了悔恨的眼泪,称与同案人从恋爱到结婚,在一起已经十几年,因为身体原因一直未生育小孩,非常渴望有一个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才产生将被害人抱走的念头和行为。被告人的经历确实让人同情,但被告人不通过合法的收养途径圆自己的“天伦梦”,却一时冲动触犯刑律,也给另一个家庭带去巨大的精神痛苦,这种“捡”小孩的荒唐思想,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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