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群众在法院打官司败诉后,或因不甘心或因其他原因,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殊不知,这样就构成了重复起诉。那法律条款中对于重复起诉是如何定义的?又是如何处理?
2016年9月,家住芷江的女子赵某某与周某因经济纠纷而引发官司,赵某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赵某某败诉。于是紧接着,赵某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该中院审理后做出依法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7年7月,赵某某以同样的案由再次起诉周某某,芷江法院受理后,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赵某某起诉。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显然,本案赵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条款中的各项规定,所以他这样多次以同样的理由起诉同一个人,这就构成了重复起诉,法律是绝对不会支持的。
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撰稿:刘健、李敏;电话:0745-6829066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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