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王云花)9月4日,从河北省井陉县法院第二经济审判庭获悉,该庭日前在审理两起案件时,均因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拒绝出庭代理诉讼。
据法官介绍,该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被告委托的一名诉讼代理人是被告的一个朋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近亲属,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另一起是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其中一名公司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没有证据证实与该公司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故该也不能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两起案件,使两名被告当事人措手不及,只好自己亲自仓促出庭应诉。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述第二款的解释是: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定要符合上述规定,如果违反规定不能出庭参加庭审,临时换人或当事人亲自仓促出庭,准备不足,均不利于对当事人自身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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