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吴川一被告人故意在住宅区以放火的方式泄愤,危害公共安全,她为此付出代价。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麦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麦某某,女,1958年出生,吴川市人,因该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与其妯娌骆某在其二人位于吴川市振文镇某村共用的祖屋处因使用祖屋的问题产生口角。麦某某因对骆某心生不满便使用打火机将存放在该祖屋的花生藤点燃,导致祖屋起火后离开。周边的邻居陈某等人见到该祖屋发生大火后赶紧过来扑救。麦某某放火导致该祖屋的屋顶及屋内存放的木柴和杂草被烧毁。
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检验鉴定,被麦某某烧毁的物品值款人民币426元。另查明,被害人骆某因与麦某某是妯娌关系,其损失微小,为家庭和谐,已对麦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法律,故意在住宅区以放火的方式泄愤,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已获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该案系因家庭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对被告人麦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麦某某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已获被害人谅解,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麦某某适用缓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