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因此,个体工商户享有使用名称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很多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的经营,口碑俱佳,在当地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消费者或相关群体对其普遍知晓,故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具有市场价值,能够为其带来经济利润。然后,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于是乎,出现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死亡或者经营者之间转让个体工商户的情形,原先个体工商户享有的名称权,能否被承继,存有一定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该名称可以列为诉讼中的当事人。因此,既然赋予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名称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当然享有权利与义务,对自己的名称享有名称权。而名称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权利主体消灭或者发生变更的时候,该权利应当可以被承继进而让新的权利主体继续享有。因此,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者的死亡或者经营者之间转让被注销,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继续享有名称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体工商户背后系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是以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的财产提供保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经过多年经营,具有一定影响力,名称被广为知晓,但追其根本还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付出的心血与汗水,该个体工商户享有的名称权,与名称权对应的价值与利益都归属于经营者,一旦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该个体工商户能否继续提供原先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能否继续获得消费者或者相关群体的认可,将不得而知,故此种专属于经营者人身的名称权,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同时,将归于消灭,后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将不能继续享有该名称权。
笔者同意前一种意见。法律主体享有权利,而权利进一步被分为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因具有人身属性,他人虽不得侵害,但不能被承继,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到底是财产权利还是人身权利,是该权利能否被承继的关键之处。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主体,个体工商户本身不享有财产,其获得的收益与承担的亏损均由经营者承担。个体工商户经过经营者的经营,让其名称具有广为人知的知名度,进而能够为经营者带来财产收益,表面上看该名称仍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但实质上该名称已经转化为经营者的个人财产,是经营者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权,而不仅仅是附属于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的一种人身权利。因此,当经营者死亡或者经营者转让个体工商户时,该名称权作为经营者的一项财产权利,基于经营者的意思表示,当然可以发生承继,后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可以继续使用该名称,并通过该名称获利。(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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