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7日,章飞驾驶大型货车为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运送钢管,其在参与钢管卸货期间发生意外,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受伤后被送至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治疗,并于2016年2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20天。2016年1月30日,章飞与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在章飞手术完成后“预先支付一半费用,后续费用由法院判决为准”。截止2016年8月10日,章飞共花费医疗费49209.77元。2016年6月29日,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章飞因本次事故受伤造成十级伤残,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章飞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此后,章飞与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章飞虽作为货运司机,为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运送钢管,但结合庭审可知,章飞并没有卸货的义务。事发当日,章飞在涉案现场从事卸货工作,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知晓这一情况且接受原告袁集提供的劳务,故本院认为,章飞与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之间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章飞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章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章飞承担事故30%的责任,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承担事故70%的责任。
芜湖经开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易鸿散热器公司芜湖分公司须赔偿章飞各项损失共计95152.24元,余下损失由章飞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为维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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