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对家庭暴力给出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个定义比以往理论上的定义宽泛的多,而且将预防家庭暴力作为立法的目的,第二章就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对国家,政府机构,媒体学校,个人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全,全民,全社会起立预防和反对家庭暴力行为,本文作者结合近几年涉及家庭暴力的审理情况,就家庭暴力审理情况,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及审理的基本情况。2014年至2015年我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原、被告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60多起,诉讼中主张对方存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18件,当事人双方提举涉及家庭暴力证据的案件6件,举证能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案件0件,当事人咨询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2例,提起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0例。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提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较多,但正真主张的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人一般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加之当时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故在实际审理中,并没有认定家庭暴力情节的案件。
审理中,法官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能够采取的工作措施有限。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一般承办法官在一开始接触双方时,就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告。当事人没有依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但偶有反映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会告诫另一方,依法进行诉讼,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存在问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前,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分歧较大。一般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偶尔吵架,打架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大家普遍认可的家庭暴力应具备长期性、持续性,与之相比,本次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要宽泛法人多。二、举证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完成举证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人法律后果。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举证更加困难。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见证人少,且涉及亲属关系,大多不愿作证;家庭暴力受害者大多为妇女,而中国传统的婚姻形式是女方到男方家里共同生活,见证家庭暴力家庭成员多为男方直系亲属,他们不仅不会出庭作证,甚至会混淆事实,做反证;家庭暴力实施不定时,过程一般较短,即使受害人当即报案,等公安机关到场,伤害行为一般已经停止,即就是受害人身体上有伤,实施人也不能完全确定。三,缺乏相应的救助机构,救助措施。民诉法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但是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没有救助机构,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救助单位,机构等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但是要真正的落到实处,还是需要时日。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形成的有益经验。一、预防为主,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国家,社会、个人,各行各业都积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在接触当事人时就要第一时间进行普法教育,告知利害关系,法律责任。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起到一定预防、教育作用。二、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反对家庭暴力要以预防为主,但是在家庭暴力发生后,要正确引导受害人通过政府机构,救助机构,公安,法院等途径合理合法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以暴制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转变为心的家庭暴力实施人。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这样的案例,妇女在家中长期遭受丈夫的殴打,谩骂,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家庭暴力会慢慢升级,有的甚至会危害到家人的人身安全,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一方,一旦反抗,往往会至对方于死地,对家庭,子女造成不可挽回的痛苦。三、妥善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人要进行处置。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会,社会救助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落实救助措施,对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受害人提供帮助,庇护,必要时要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情节较轻的,要进行训诫,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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