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该制度实施已有两年,这是我国法院系统的一次重大变革。在这之前,法院施行的是“立案审查制”,那么为什么要弃“审查制”改“登记制”呢?
2015年5月1日前,立案不仅手续复杂,而且审核过程严格,给群众带来不小的诉累和麻烦。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运而生,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年来,给芷江法院带来了“三大变化”。
变化一:打官司更加便捷、信访诉求更简单。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为了让群众能更便捷、更轻松地打好官司,芷江法院组建了诉讼服务中心,集立案功能和信访功能于一身。根据《意见》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则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也就是说,现在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一律当场立案,这样一来,对于打官司的群众来说,立案就变得较为简易和便捷,再也不用像以前那样“东跑西跑”,类似“等审核后会通知你是否立案”这样的事情就没有了。同时,对于一些有信访需求的群众,他们也不用再四处奔波找领导,直接在诉讼服务中心就可以将自己的信访需求写下来,相关院领导接到信访诉求后,便会第一时间给予相关答复,这又是一大便民之举。
变化二:案件数量增多,法院压力加大。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的2015年5月1日这天为中间点,芷江法院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共新收案件2718件,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28日新收案件则达到3711件,同比增长36.5%。案件长幅大,而办案干警却未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对法院整体运行、司法资源配置以及干警身心健康都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变化三:“案件终身负责制”让法官“有权不任性”。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案件终身负责制”。如今,审判质效虽已逐步提升,但有个别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仍不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主审法官、合议庭法官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芷江法院通过遴选员额法官、出台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明确法官职责和权限等措施,将“案件终审负责制”落到实处,做到开庭前研究案件、开庭时合议案件、开庭后追踪案件,让法官与合议庭慎重对待每一起案件,切实做到“有权依法用,用权不任性”。审稿:曾凡青(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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