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一司机驾驶自卸货车倒车时,碰撞另一辆货车,造成在该货车前盖加水的一男子受伤,后送院不治身亡。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骆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悉,被告人骆某甲,1969年出生,吴川市人。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10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传唤接受调查,次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2日被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2日被法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4时30分,被告人骆某甲驾驶桂K牌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吴川市塘缀镇一间石场内的林某沙场工作区域内倒车时,碰撞停在林某沙场内的一辆桂K牌号中型自卸货车,造成在该货车前盖加水的被害人朱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鉴定,被害人朱某符合一次性钝性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某某沙场经营者林某已与被害人朱某的亲属达成了协议书,由林某和骆某甲共同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68000元给被害人朱某的亲属,其中,林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418000元、骆某甲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0元;被害人朱某的亲属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骆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骆某甲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驾驶车辆在沙场内作业,因疏忽大意而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事故发生前,被告人骆某甲与被害人系同一沙场工作的工友,具有较好的情谊;事故发生中,被告人骆某甲积极抢救被害人,协助送医治疗;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骆某甲主动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被告人骆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骆某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协议书,被告人骆某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骆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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