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18时许,汪家宏与案外人艾小强、尚大平到丁兰经营的加勒比溜冰场溜冰,并支付了15元∕张的门票。汪家宏溜冰10分钟左右,转身逆向滑行时不慎摔倒,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并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此外,丁兰经营的加勒比溜冰场未到相关部门进行体育项目备案,也未提供汪家宏溜冰时所需的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汪家宏与丁兰就损害赔偿问题未到成一致意见,遂将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家宏主张溜冰时右脚溜冰鞋滑轮卡死,致使其摔倒,庭审时对汪家宏所穿溜冰鞋进行检查,未发现滑轮卡死现象,汪家宏也未提供溜冰鞋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证据,故对汪家宏该项主张不予认定。关于事故责任划分问题。汪家宏进行溜冰体育项目应当认识到该体育项目的危险性,在溜冰时应当谨慎、小心,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得作出禁止性溜冰动作,且汪家宏具有两年多的溜冰经验,更应当清楚知道前述义务;同时,汪家宏摔倒发生在转身逆向滑行一瞬间,其摔倒与其转身逆向滑行具有关联性;另外,汪家宏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加勒比溜冰场存在不适合溜冰的情况,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等,故其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丁兰经营的加勒比溜冰场未在明显位置标明溜冰注意事项、禁止性规定等,也未明确告知汪家宏溜冰时应当穿戴防护措施,谨慎、安全溜冰等,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于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故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汪家宏承担事故70%的责任,丁兰承担事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年轻人热爱运动,增强身体素质,应该大力提倡,但溜冰作为一项风险较大的体育运动,溜冰者溜冰时更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仅需要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应当保护自身安全。溜冰者溜冰前应当穿戴防护措施,溜冰时应当谨慎作出高难度动作,或者在专业人员指导的专门区域进行高难度练习,切忌认为自身溜冰技术高超,疏忽大意,随心所欲。同时,溜冰场作为经营主体,应当在显目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溜冰须知,以及时刻关注溜冰场地变化,预防事故隐患,积极清扫场地,溜冰者进场前,管理人员还需进行安全风险提示,检查防护措施等,切实尽到自身的安全管理义务。(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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