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6日,徐亮与马莲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马莲花将位于芜湖市凤凰城小区玉兰苑房屋出售给徐亮,房屋总价款为710000元,合同签订后徐亮应立即支付马莲花购房定金20000元,马莲花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供徐亮按揭贷款所需的必要材料,如果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徐亮按约支付了马莲花购房定金13000元,以及支付了中介机构购房佣金8000元。而后,马莲花见房价上涨,有利可图,以买卖房屋需要与父母商量为由,迟迟不向徐亮提供按揭贷款所需资料,导致徐亮在芜湖本地公积金因政策影响,不能正常使用。徐亮随后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马莲花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庭审过程中,徐亮与马莲花对于上述事实无争议,但由于徐亮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定金,马莲花也确实存在未及时提供按揭贷款所需材料的违约行为,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经承办法官调解,马莲花最终一次性赔偿徐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公民应当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把法治思维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民事领域中,双方当事人只要达成合约,合约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约内容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可随意背信弃义,对自己的意思表示不予遵守,更不可因预获得更高利益,故意违反合约约定,否则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种下的恶果,也只能由自己含泪吞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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