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件往往是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受制于自身经济条件,为减轻自身负担,要求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给付抚养费或提高给付标准而产生。未成年子女在承受父母离婚、亲情缺失之痛苦的同时,还可能因其法定代理人的意志或其他种种原因而起诉自己的父亲或母亲,承受巨大的压力。因此,法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去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维系当事人的亲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勤沟通,善调解,以法理和情理呼唤亲情,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即时履行完毕。 据悉,原告小青(系化名)系未成年人,因其母亲贾茗(系化名)与其父亲离婚时法院按当时经济状况判决贾茗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过低,因此小青将母亲贾茗诉至法院,要求上调贾茗给付抚养费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小青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之前法院判决贾茗给付抚养费所依据的社会经济状况、人民生活水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前的人均消费性支出提高了许多,因而小青的诉讼请求也有事实依据。法官向被告贾茗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按照当前的经济水平,前期法院判决其给付抚养费的标准确实过低,其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经济能力适当提高给付抚养费的标准。被告贾茗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表示愿意上调标准,并结合自己的经济能力就新的给付标准与原告小青达成一致意见,并且在签订调解协议之日即将小青成年之日前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至此,小青与母亲贾茗之间就给付抚养费产生的矛盾得以化解,幸福地依偎在了母亲的怀抱。贾茗也表示,自己在离婚后对小青的关怀不够,即使抚养费一次性给清了,将来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会承担小青的部分生活费用,会多关心小青,让小青健康快乐地成长。(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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