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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车第一案”对依法行政执法具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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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发表时间:〖 2017/1/3 浏览人数:〖 461345

    12月30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人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负担。(12月30日《齐鲁网》)
    全国专车第一案客管办败诉,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对于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执法具有警示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并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要推进依法治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坚持法律至上,坚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尤其对于行政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搞清违法的主体事实,而且在程序和处罚幅度等方面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此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终极目的,这也是比例原则所追求的,比例原则同样以公正,公平为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公民守法为最终目的。行政时如果不遵循比例原则,必将导致执法手段粗暴,偏离公平与正义。
    原告陈先生诉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陈先生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处罚,但被告对于原告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原告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因此,虽然被告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原告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被告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同时,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载明原告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具体情节等事项,存有暇疵,败诉便成为必然。


    全国专车第一案客管办败诉,再次给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警示:一是必须以加强领导法律学习为重点,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党政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改革和建设的决策者、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否驾驭市场经济,能否代表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身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因此,必须认清形势,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二是必须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为关键,全面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法纪教育和法律服务意识教育,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坚决纠正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和不文明、不规范、不公正执法等行为,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法纪严明、吃苦耐劳的行政执法队伍。三是以深化监督机制为突破口,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党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逐步健全统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明确追究方式,追究程度;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争取和配合新闻媒体,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以促进严肃公正执法,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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