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为已经生效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办理领款手续。 2016年3月18日8时30分许,被告付某驾驶某普通低速货车,在德安县德安大道物流港平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门口逆向行驶时,与对向在机动车道内直行的原告余某驾驶的江峰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在南昌市洪都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16年4月5日,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余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德安振辉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原告余某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案事故机动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10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原、被告无法自行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遂诉至德安法院,要求通过判决方式解决争议。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支付原告余某赔偿款61376.37元、支付付某垫付款4679.63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保险理赔款,由原告余某领取赔偿款、付某领取垫付款。就此争议化解。(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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